来源:三门峡科技大市场 时间:2018-10-19 阅读:10468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转型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全面提升我市科技服务业发展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1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满足科技创新需求和提升产业创新能力为导向,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升科技服务经济的能力和水平。改革以科技项目管理为主的资源配置体制,探索建立科技服务业管理体制;改革以财政资金为主的科技投入方式,探索建立科技融资服务市场化运作机制;改革以行政化为主的科技服务方式,探索建立科技创新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和壮大科技服务市场主体,创新科技服务模式,延伸科技服务链条,加快推动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
(二)发展目标
经过3到5年的努力,初步形成三层架构的科技服务体系:政府科技管理服务部门,制定科技服务业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发挥引导作用。技术推广、创新联盟、行业协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非盈利性科技服务机构,整合科技资源,开展信息交流,发挥桥梁作用。市场化运作科技服务机构,直接提供各类科技服务,发挥主体作用;培育一批科技要素相对集聚、功能设置相对齐全的综合科技服务机构:建成一批技术转移、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等专业科技服务机构。全市科技服务能力水平显著提升,基本适应经济新常态发展需求,成为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和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重要引擎。
二、重点领域
在推进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等国家政策要求的各领域全面发展的同时,突出抓好技术转移、检验检测、创新创业、科技孵化、知识产权和科技金融等重点专业科技服务,着力提升科技服务业对全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加速助推能力。
(一)技术转移服务
建立和完善专业化、市场化和网络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推动科技服务市场化,促进科技供求对接。建立具有科技咨询、评估与鉴定、成果推介、创业培训、市场开拓等多种功能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发展技术交易市场,促进科技成果引进转化。
加强中科院黄河金三角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和三门峡科技大市场建设,引进中科院、西安科技大市场等科技资源和综合科技服务模式,深度融合我市优势产业和科技资源,建立立足三门峡、辐射金三角,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交易、仪器共享、科技培训等为一体的综合性科技服务平台。
鼓励引导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等各类企业技术创新平台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服务,实现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检验检测服务
加快发展市级、省级和国家级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服务,鼓励检验检测机构面向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售后服务等全过程提供分析、测试、检验、标准、认证、信息咨询等综合服务。支持国家铝及铝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果品与果蔬汁检测重点实验室等“国字”号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发展,建成国内外具有影响力与竞争力的第三方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区域经济发展。
(三)创新创业服务
支持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路径相结合的众创空间发展,发挥政策集成和协同效应,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依托三门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各产业集聚区等现有条件,为小微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科技服务平台;鼓励支持大中型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充分利用闲置厂房或楼宇,打造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新型众创空间;支持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利用现有实习工厂、商业设施、老旧厂房等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提升,为众创空间提供专门场所;吸引省内外众创空间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或共建众创空间,推进我市与省内外开展深度科技合作。
(四)科技孵化服务
三门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在争取创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孵化规模,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力争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在数量和质量上有所突破;各产业集聚区要紧紧围绕各自产业优势,加快建设各具特色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力争三年内全部达到省级以上认定标准并通过认定。鼓励大中型企业、产业技术联盟建立专业化科技孵化器,带动产业链上的小微企业实现产业集聚和抱团发展。鼓励各类孵化载体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专门的孵化运营团队(运营管理机构),实行市场化运营;完善“苗圃+孵化+加速"孵化服务链条,探索创业孵化新机制、新模式。鼓励孵化器设立孵化资金,对在孵企业进行先期投资和资助,吸引专业基金投资机构领投和跟投。
(五)知识产权服务
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培训等专业服务,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评估、交易、转化、托管、投融资等增值服务。
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新型信贷业务,支持三门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发展专利质押融资服务机构,积极开展中小企业专利质押融资服务工作。
(六)科技金融服务
加快发展创新创业风险投资。发挥三门峡科技创新股权投资基金作用,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和成长期的科技企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探索建立政府出资为引导、社会投资为主、省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配套支持的三门峡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加快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和产业化,推动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推进科技保险、科技担保、专利质押等科技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发展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为科技企业市场化融资创造条件。
三、政策措施
(一)研发投入及高新技术企业政策
科技服务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对科技服务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型研发机构在政府项目承担、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融资等方面可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待遇。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技术转移转化政策
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科技服务的居民或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经市科技主管部门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备案后,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
(三)众创空间政策
对达到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条件的,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认定。对于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且年度服务业绩较好,按照相关政策给予一定补贴。
优先支持众创空间牵头申报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关键共性技术研发项目;优先推荐市级众创空间内的创客和创业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相关科技项目。鼓励众创空间举办各类创新创业论坛、草根创业大会,开展创意设计大赛、创业咖啡训练营、技术项目对接会、创业辅导培训、专题论坛讲座等活动,对社会评价良好、成效显著的,可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四)科技孵化器政策
落实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其自用以及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除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外,市财政将根据其运行情况给予一次性补贴。
(五)科技金融政策
对经省科技厅备案且绩效突出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积极争取省财政科技奖励补助支持。
继续完善科技企业科技贷、科技保、微贷通及个性化金融产品组成的信贷产品体系,利用市场化机制,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
(六)科技人才政策
引进一批具有综合管理和专业技术服务能力的高层次人才,培育从事研发服务的科技创新团队。以业绩和能力为导向,在市级科技奖项中增列科技服务业贡献奖。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创办科技服务企业的,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科技服务工作,深刻认识科技服务业对创新驱动和转型发展的引领保障作用。强化一把手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责任机制。建立由科技牵头,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国税、地税、金融办等部门参加的市级科技服务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立足县级科技管理机构合并、人员减少、职能弱化的现状,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配套文件和具体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到位。
(二)完善服务体系
深化创新资源配置和科技服务供给侧改革,充分发挥创新链中的政府引导示范、科技服务支持和企业主体主导作用。大力培育倡导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着力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创新意识和创新思维,探索创新科技服务业新模式、新业态。坚持“小政府、大服务”的原则,建立适应当地需要的科技服务体系,为区域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明确督查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部门互动、市县联动,共同推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工作机制。对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完成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通报,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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